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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二建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深圳二级建造师 阅读数量:

  2020年,上海市人社局网站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本办法实施后,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工作,且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确认,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沪苏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学时在示范区内均有效。一直以来,全国各省市二建考试都是不同的,基本上二级建造师只能省内执业,而互通之后,将会大大提升三省市人才流动和市场活跃度,对推动二级建造师全国范围执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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